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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扬机电(西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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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6局租赁发电机组合同
惠州发电机出租合同
合同编号:
承租人(以下简称甲方):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高速项目第J0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出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惠州市民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租赁设备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设备名称、规格、数量等
名 称: 二手原装进口康明斯发电机组
功 率: 300kw
设备参数: 380V或50HZ、0.8PF
数 量: 1台
使用地点: 惠州市惠城区陈江镇
第二条 租赁用途及期限
1. 租赁用途: 为现场临建设备供电 。
2. 租赁期限:租赁时间为 1个月 约自 2013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6 日止,如需继续租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五日内,重新续签合同。
第三条 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 租赁单价:每月18000元/月/台(含运费、发票、租赁费)
2. 计算方式:租金=租赁单价×租赁时间
3. 支付方式:银行汇款
4. 支付时间:在乙方提供发电机组到达甲方场地安装调试后2日后支付乙方租金及运费18000元(壹万捌仟元整)。
5. 设备主燃油由 甲方 负责;租赁设备的进场费用由 乙 承担,退场费用 乙 承担,进退场运输保险费由乙方承担;租赁期满后,办理退场手续。
6. 惠州发电机出租期间乙方必须保证设备完好,达到设备单机定额产量,否则,甲方有权退租。因乙方原因(设备故障等)造成甲方损失(停机、窝工、质量等)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1. 在租赁期间,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对租赁设备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甲方不能对租赁设备正常使用,甲方可以不支付租金,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偿损失。
3. 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租赁设备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甲方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设备部分或者全部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4. 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对租赁设备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5. 在租赁期间,乙方不能将租赁设备另租给第三人,未经甲方同意或协商一致,乙方不得将设备抵押、出售。
第五条 租赁设备到达地点和验收
1. 租赁设备在约定地点,由甲方组织验收。如按约定时间24小时之内出租方设备不能到达约定地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租赁设备延迟到达时,乙方须提前通知甲方,经协商后,确定顺延时间。
2. 如果甲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能力、数量和技术性能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及时更换或处理。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租赁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费用
租赁设备在租赁期内由乙方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 甲方责任及义务
1. 甲方应按照发电机组使用说明进行合理使用租赁物。
2. 由于甲方超负载运行而造成机组损坏,除租金照正常计算外,甲方还要给乙方修复机组所需的零件及人工费。
3. 负责乙方派驻甲方的现场操作人员出人方便,并安排人员协助乙方操作人员的工作。
4. 租赁期内,租赁物自交付甲方后,其风险(指除乙方设备原因存在的风险)有甲方承担。
5. 甲方应为发电机组提供安全场地和保全措施,有甲方原因导致设备损坏或丢失或造成周边人员伤亡的均由甲方承担。如机组丢失则甲方应按照机组价值赔偿乙方。
第八条 乙方义务及责任
1. 乙方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必须提供性能良好的的机组供甲方使用,并且负责机组到甲方场地后的调试及定位安装材料(排烟管3米范围内,一级消音,超出部分由甲方负责,且不包括土建、环保消音工程)。
3. 因机组故障无法正常发电,乙方应尽快修复,如超过5小时内无法解决,乙方负责在当日内更换一台同等功率的发电机组供甲方使用,并且不收取当日租金。
4. 在租赁期内乙方负责此发电机组的保养消耗材料及正常磨损维修所需的零件费用。
第九条 租赁设备的安全管理
1. 因乙方设备原因导致他人伤亡和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2. 乙方出租设备及操作人员的各类保险,由乙方按规定负责投保。
3. 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设备停放场地。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 广州市越秀区仲裁委员会 仲裁。
第十一条 合同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不得转让。如一方转让,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要求对方承担因此而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的份数与生效。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住 所: 住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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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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